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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bb电子官方网站公布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7-06 07:04:08     浏览:

  

安徽省bb电子官方网站公布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执法“宽松软”问题,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公布了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储存运输、违规充装、违规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第三方施工破坏等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防范和化解相关问题隐患,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3年8月4日,省公安厅下发涉及淮南的利用二甲醚制售伪劣液化气线条,淮南市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刻对上述线索开展核查工作。专案组一方面联合市住建部门对全市二甲醚基本情况开展摸排,一方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企业液化气进行秘密采买,并交由市场监管局鉴定,通过检测检验进一步核实了线索的真实性。经查,某燃气公司2021年以来从某能源有限公司大量购买液化气及二甲醚,通过混装的方式,生产伪劣液化石油气在全市进行出售,涉案资金巨大,并给全市安全用气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刑事被告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二甲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淮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燃气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判决:一、被告人淮南某燃气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商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商某某、吴某某、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淮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0日,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龙井三路工地厨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非徽州区液化气企业(黄山市某石油液化气总公司)的气瓶,经立案调查,发现该气瓶不是黄山市某石油液化气总公司充装的,系黄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配送的,故黄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行政相对人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故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阳市场监管所配合泉阳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检查。在对界首市泉阳镇泉阳中路东98号的界首市某液化气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在店内左侧家用燃气灶销售货架上发现2台“VMDA万美达”聚能灶,未配有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查询该“VMDA万美达”聚能灶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某厨卫电器厂,未查询到该灶具生产单位的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bb电子官方网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VMDA万美达”聚能灶2台;二、罚款10034元。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休宁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标:乐辰,规格型号:JYT-0.6L合格品,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生产单位: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发现休宁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76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4月4日,亳州新奥燃气公司安检员入户安检时发现,亳州高新区一燃气用户私自将户内燃气表拆卸后直接连通燃气管道用于偷盗燃气,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该燃气用户行为构成盗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

  该行政相对人违法盗用燃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05日,支队义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燃气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酒店厨房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损坏,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厨房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餐饮有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上述规定,义安大队决定对该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义安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不符合管理规定使用厨房燃气用具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注:本案中,该酒业公司是否属于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不明确,因此是否对其罚款也不明确。)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1日上午11时,芜湖港华燃气公司聘请的芜湖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在对位于繁昌经开区火焰山路的市政中压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定过程中,发现1处管道出现泄漏,芜湖港华公司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接到芜湖港华公司报告后,繁昌区住建局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调度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在现场完成初步勘验和取证,市住建局前往繁昌区约谈涉事建设施工单位和属地燃气管道部门。在完成抢修后,属地住建、城管部门对此次事件进行立案处理,对涉事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资料。经查,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装路灯控制柜施工时,将一根接地角钢尖头部分扎入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被破坏,出现轻微泄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繁昌区城管局于5月10日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相对人已于5月14日缴纳罚款。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潜山路(望江西路-长江西路)改造绿化工程施工中损坏燃气管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太和县城管局接到住建局《关于国祯金鹰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官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反映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损毁燃气管道。太和县城管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民安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进行调查,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10时59分在太和县民安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处违规施工,毁损了市政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政相对人毁损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该公司曾于2023年8月5日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改造施工中损毁了位于太和县沙河中路与益民路交叉口路南市政燃气设施,太和县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阜阳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424项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再次违法行为,按“从重情形”处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毁损的市政燃气设施,并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人民币的处罚。